招募乳腺癌患者 | 选择性雌激素受体降解剂

进行中
适应症:乳腺癌
项目用药:SCR-6852
年龄要求:18岁以上
招募人数:43
开展区域:
安徽/北京/福建/广东/广西/河北/黑龙江/河南/江苏/吉林/辽宁/山东/上海/陕西/四川/天津/浙江
截止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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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评价 SCR-6852 在 ER 阳性,HER-2 阴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抗肿瘤疗效的多中心、开放性、I 期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转移性/局部晚期ER阳性,HER-2阴性乳腺癌受试者

4. 绝经期女性;绝经定义,需满足以下任一标准:a.既往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 b.年龄≥60岁; c.年龄<60岁,自然停经≥12个月,在近1年未接受化疗、三苯氧胺、托瑞米芬或卵巢去势的情况下,当地实验室评估的卵泡刺激素(FSH)和血浆雌二醇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且未接受口服避孕药、激素替代疗法或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或拮抗剂给药; d.年龄<60岁正在服用三苯氧胺或托瑞米芬的受试者,FSH和雌二醇水平连续两

次在绝经后范围内。或绝经前或围绝经期女性受试者但必须愿意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并维持批准的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治疗(在距离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开始LHRH激动剂治疗);或对于男性:愿意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并维持批准的LHRH激动剂治疗(在距离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开始LHRH激动剂治疗)。

5. 既往治疗情况满足以下标准:Ia期: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或无法获得标准治疗。

治疗失败定义为:在入组前最近一次治疗结束后或治疗过程中,有明确的临床或影像学证据证明疾病进展。

不耐受定义为:任何治疗相关4级不良事件,或由研究者评估受试者不能继续接受治疗的其他不良事件,且采取了标准治疗,仍持续存在。必须充分记录不耐受的原因。

6. ECOG评分0或1分(附录2)。

7. 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v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接受其他局部区域治疗的肿瘤病灶明确记录治疗结束后治疗部位出现疾病进展方可作为可测量病灶。

备注:Ia期剂量递增阶段:可纳入仅有骨病灶受试者,且必须至少有一个病灶经CT或MRI证实为主要溶骨性骨病灶。

8. 预期生存期≥12周。

9. 在入组前最后一次系统治疗结束后或治疗过程中,发生经影像学证据证实的疾病进展。

10.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7天内没有给予造血生长因子、输血或血小板治疗):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和血红蛋白≥90g/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倍的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ULN);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转移时ALT和AST≤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按照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或肾小球滤过率≥60.0mL/min;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或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对于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INR和APTT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

e. 心功能:心脏超声检测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自愿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直至末次研究用药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所有女性受试者将被认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该女性受试者已自然绝经、已行人工绝经或绝育术(如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


排除标准

1. 病史记录或可能影响口服研究药物吸收的持续肠胃疾病(包括吞咽胶囊困难、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2. 在首次用药前28天内参加其它研究性药物或研究性器械的临床试验;或首次用药4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及临床试验用药等抗肿瘤治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为距末次用药至少6周),或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内分泌药物或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0或者1级水平(脱发,化疗引起的外周神经毒性≤2级可入选)。

4. 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实施过外科大手术(活检术除外)或者手术切口没有完全愈合。

5. 入组前2年内患有已知的其它恶性肿瘤(但经过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的原位癌除外)。

6. 经MRI或脑脊液细胞学证实的脑膜转移,颅内压增高或中枢神经症状不稳定的脑转移(首次用药前2周内需使用任何降颅压剂、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治疗)。

7. 既往间质性肺病史,药物性间质性肺病,有症状的间质性肺病或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胸部CT扫描发现任何活动性肺炎证据。

8. 已知会干扰符合试验要求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疾病。

9. 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或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内有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细菌或真菌感染。

10. 存在活动性梅毒感染。

11. 受试者已知乙肝病毒(HBV)或者丙肝病毒(HCV)感染活动期伴肝功能异常(无感染定义为HBs抗原阴性,以及HBVDNA阴性,HCV抗体阴性),以下情况除外:a.受试者筛选期检查HBsAg或HBcAb阳性,若HBV-DNA的PCR检测结果<500IU/ml(2000拷贝/ml)则可入组,但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治疗期间根据研究者评估接受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并进行HBV-DNA的PCR检测。b.受试者筛选期检查HCV抗体阳性,若HCV-RNA的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治疗期间根据研究者评估进行HCV-RNA检测。

12. 临床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a.当前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Class>2);b.严重/不稳定性心绞痛,最近3个月内的新发心绞痛;c.心肌缺血并需长期使用药物控制;按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者;d.筛选前6个月内曾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事件;e.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2级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f.任何级别的心房颤动、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物、或脑血管症状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g.心电图检测QTcF间期(Fridericia公式校正)>470毫秒(ms);h.心电图检测静息状态下心率<50bpm;i.经降压药物治疗未获得良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13. 对方案使用的研究药物或辅料有严重过敏反应病史。

14. 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15. 既往使用SERD口服药物。

16. 首次用药前2周内使用已知为CYP3A的中/强抑制剂的药物或草药补充剂的受试者,或用药前4周使用已知为CYP3A中/强诱导剂的药物或草药补充剂的受试者。

17. 研究者认为具有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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