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评估CN201在复发或难治的非霍奇金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PK)特征与初步有效性的单臂、开放、剂量递增的Ia期临床研究
符合全部下列标准的患者可入选本临床研究
1. 年龄≥18周岁,≤75周岁,性别不限,体重≥45kg,≤90kg。
2. 复发或难治的B-NHL患者。须符合病理免疫组化CD19阳性的下述世界卫生组织(WHO)的B-NHL诊断亚型: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滤泡性淋巴瘤(FL)(I~III级)、边缘区淋巴瘤、淋巴浆细胞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转化型大B细胞淋巴瘤。
——复发定义为经充分治疗达到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后,出现PD(原发部位进展或其他部位新发)。注意:DLBCL患者需要至少经历二线治疗之后复发;其他患者需要至少经历一线治疗之后复发。
——难治定义为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包括:
(1)对标准治疗(例如包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单药或联合治疗)无反应,对标准治疗的最佳反应为PD或疾病稳定(SD)。
(2)患者不适合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接受ASCT后出现PD复发。
(3)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免疫疗法治疗失败的患者。
3. 根据Lugano2014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即根据计算机断层扫描(CT)横断面影像淋巴结病灶长径>15mm,或结节外病灶长径>10mm。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2分,并且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的患者。
5. 骨髓功能基本正常(筛选前14天内未输血、使用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的患者,包括:PLT≥75×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外周血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200/µL,血红蛋白(Hgb)≥9.0g/dL。
6. 凝血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正常值上限(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 肝、肾、肺、心脏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
(a)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ULN(除非有证据表明患者患有Gilbert综合征,则≤3.0×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如果有肿瘤继发性改变影响到肝脏,则≤5.0×ULN);
(b)血清肌酐≤1.5×ULN或估计肌酐清除率≥50mL/min(按实际测量中心的计算标准);
(c)超声心动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无心包积液;12导联心电图(ECG)结果:无临床显著的ECG异常[任何级别的房颤、II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QTcF>470msec(女性)或>450msec(男性);其他未得到控制的症状性心律失常];
(d)无显著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
(e)血氧饱和度>92%(非吸氧状态下)。
8. 患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ICF。
9. 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7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自签署ICF至末次用药后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排除标准的患者将不能被纳入本研究
1. 入选标准(2)中未列出的任何其他非霍奇金淋巴瘤(NHL)患者。
2.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接受过抗CD3/CD19双特异性抗体(BsAb)治疗的患者。
3.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患者。
4.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抗肿瘤免疫治疗或其他未上市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患者。
5.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
6.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7.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IL-2)、干扰素(IFN)及抗肿瘤中成药或中草药等的患者。
8.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的患者。
9. 伴有中枢神经系统(CNS)浸润的患者。
10. 既往或伴有CNS疾病的患者,包括:癫痫、出血性/缺血性脑卒中、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器质性脑综合征、精神疾病等。
11. 既往或伴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者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前列腺上皮内瘤除外)的患者。
12.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患者。
13.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和/或丙型肝炎的患者。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必须在进一步通过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滴度检测(不得高于1000拷贝/mL或200IU/mL)和HCV核糖核酸(RNA)检测(超过测定法的检测下限),在排除了需接受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之后,方可入组。
14. 有免疫缺陷病史的患者,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15.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
(1)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
(2)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的患者;
(3)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LVEF<50%的患者;
(4)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患者。
16. 目前或曾患有间质性肺病的患者。
17. 目前有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或有活动性慢性GVHD的患者。
18.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血管炎、银屑病等)或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以下疾病的患者进一步入组筛选: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
19.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的患者。
20.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非血液学相关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5.0版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的患者。
21.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的患者。
22.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的患者。
23.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
24.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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