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 1206 (一种 CD32b[FcγRIIB]单克隆抗体)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治疗复发性或 难治性的惰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的含安全性导入部分的 I 期临床研究
1. 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的年龄≥ 18 周岁;
2. 提供书面的(已签名并注明日期)知情同意书;
3. 能够配合接受治疗和随访;
4.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2 分;
5. 存在经组织学证实的 B 细胞 NHL,其组织学亚型仅限于滤泡性淋巴瘤(FL)(FL3B 除外)、 MCL 和边缘区淋巴瘤(MZL);
6. 存在可测量的淋巴结疾病, 定义为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或磁共振成像 (MRI)评估的单个维度测量值≥1.5 cm 的≥1个淋巴结病灶;
7. 愿意接受淋巴结活检或其他骨髓外受累组织的活检。然而, 如果组织活检在技 术上不可行, 则可省略采集此类样本。如果存在来自在知情同意之前的 8 周内 进行的既往标准治疗活检的活体冷冻组织(非福尔马林固定的),则无需在筛 选时进行新的活检;
8. 存在复发性疾病,或对现有传统治疗无效的利妥昔单抗难治性疾病[其中, MCL 患者既往需接受过以利妥昔单抗为基础的治疗方案和以布鲁顿氏酪氨酸激酶 (BTK)抑制剂为基础的治疗方案],或现有的标准治疗经研究者判断认为不适 合于该患者的疾病, 或被患者所拒绝的尚无标准治疗的疾病。利妥昔单抗难治 性疾病被定义为:在含利妥昔单抗的治疗(由≥ 2 次≥375 mg/m2 剂量的给药组成) 期间未获 得 CR 或 PR,或 在完成了含利妥昔单抗的治疗方案(由≥ 2 次≥375 mg/m2 剂量的给药组成) 后发生了疾病进展,或 在利妥昔单抗维持治疗期间或在完成了利妥昔单抗维持治疗后的 6 个月内发生了疾病进展。
9. 患者先前曾接受过至少一线以利妥昔单抗为基础的治疗方案的传统治疗;
10. 自 BI- 1206 首次给药当天算起,受试者的预期寿命至少达 20 周;
11. 在 BI- 1206 首次给药之前存在经免疫组化(IHC)或流式细胞术证实的 CD20+ 恶性肿瘤。必须已基于最近获取的活检组织进行了分析, 且必须在抗 CD20 治 疗后进行分析;
12. 血液学和生化指标均在预先规定的范围内,包括血红蛋白≥9.0 g/dL, (允许进 行红细胞支持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 × 109/L, (如果是由 于骨髓的恶性累及, 则为>0.5 ×109/L;筛选时不允许进行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支持治疗) ;以及血小板计数≥100 × 109/L;血清胆红素≤1.5 ×ULN ,如果是由 Gilbert’s 综合征所引起的, 则允许最多达 3 ×ULN;ALT/AST≤2.5 × ULN;血 清肌酐值≤1.5 ×ULN 或肌酐清除率计算值≥3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参见附录 3)。
1. 在 BI- 1206 首次给药之前的 12 个月内曾接受过异体骨髓或干细胞移植;
2. 存在任何级别/严重程度的活动性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3. 目前存在软脑膜淋巴瘤或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淋巴瘤;
4.存在自先前的惰性淋巴瘤转化的淋巴瘤。存在既往转化史但针对此次疾病发作 所进行的活检已证实为惰性疾病复发的受试者可以被纳入研究。存在经证实的 Richter 转化的受试者不符合研究的要求;
5. 存在 FL3B 的 NHL;
6. 除了本研究规定的预防性治疗外, 在试验期间, 每天还需要接受>10 mg 剂量的 全身性泼尼松龙给药(或其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 。在筛选期间,可以使 用最高达20 mg/天的剂量, 但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 7 天内必须将剂量降 低至 10 mg/天。允许使用吸入性或鼻内类固醇;
7. 受试者伴随的基础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应用本研究规定的地塞米松(例 如,未控制的糖尿病) ;
8. 存在对利妥昔单抗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或人类蛋白质或其赋形剂过敏或不耐受, 个例性 IRR 不应被视为排除的原因;
9. 存在心脏或肾脏淀粉样蛋白轻链淀粉样变性;
10. 曾接受过以下治疗:
(1)在 BI- 1206 首次给药之前的 2 周内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 准) 接受过化疗或小分子制剂治疗, 以及/或
(2) 在 BI- 1206 首次给药之前的 4 周内接受过放疗(针对淋巴结病的局部症状 性控制除外),以及/或
(3) 在 BI- 1206 首次给药之前的 8 周内接受过免疫治疗;
11. 入组前既往治疗方案毒性尚未恢复, 脱发或某些研究者认为不应排除的有 1 级 毒性受试者除外;
12. 具有生育能力(或已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然而, 在入组之前血清妊娠试验结果 呈阴性且同意在进入试验之前的 4 周内、试验期间以及 BI- 1206 末次给药后的12 个月内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的女性受试者应被视为符合研究的要求。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a.可抑制排卵的复方(含雌激素和孕激素)激素类避孕药:(1) 口服用药(2)阴道内用药 (3)经皮用药 。
b.可抑制排卵且仅含孕激素的激素类避孕药:(1)口服用药 (2)注射用药(3)植入用药
c.宫内节育器
d.宫内激素释放系统
e.双侧输卵管结扎
f.伴侣进行了输精管切除术(前提是该伴侣是受试者的唯一性伴侣, 并且该伴侣的输精管切除术已接受过手术成功的医学评估)
g.禁欲(定义为在研究治疗相关的整个风险期间克制与异性性交。应参考受 试者的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来评价禁欲的可靠性)
13.受试者为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除非他们同意在试验期间和完成治疗后的12 个月内采取一种高效的避孕措施来避免怀孕)。应建议伴侣已怀孕或处于哺 乳期的男性受试者采用屏障避孕的方法防止胎儿或新生儿暴露于药物;
14. 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4 周内曾进行过大手术且尚未完全恢复;
15. 由于正在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或抗病毒药物对非恶性全身性疾病(包括活 动性感染)进行治疗, 因此处于高医学风险中;
16. 乙型肝炎血清学检查阳性, 仅表面抗体阳性除外; 丙型肝炎 RNA 检查阳性 (HCV 感染);或有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即 HIV1/2 抗体阳性);
17. 存在活动性、已知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然而,患有 I 型糖尿病、仅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肤疾病(例如不需要系统治疗的白癜风, 牛皮 癣或脱发)或预期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的疾病的患者将被允 许参与试验;
18. 并发充血性心力衰竭, 存在 III/IV 级心脏病既往史(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附录 1),在过去 6 个月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缺血或心律失常的病史;
19. 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或计划在参与本 BI- 1206 的 I 期临床试验的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同时参与另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试验是可以 接受的;
20. 目前存在其他类型的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已获得了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 不存在已知的转移性疾病, 不需要治疗或仅需激素治疗且在本研究治疗开始之 前超过 1 年检测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正常的无症状前列腺癌患者均有资格参与本试 验。曾接受过针对既往恶性肿瘤的治愈性治疗, 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3 年不存在 该疾病的证据且复发风险被认为可忽略不计的癌症幸存者也有资格参与本试验。
21. 存在研究者认为致使受试者不能成为本临床试验的合格候选者的任何其他状况。
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
河南省河南省肿瘤医院 | 江苏省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 | 山东省山东省肿瘤医院 |
天津市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 天津市天津市肿瘤医院 |
重庆市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