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开展一项“一项评价口服BB102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疗效的I期临床试验”,研究产品是“BB102片”,是由北京伯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一种新型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FGFR4抑制剂,其作用机制明确,药效学靶点选择性高,体外和体内活性高,能显著抑制多种肝癌移植瘤模型、横纹肌肉瘤移植瘤模型以及乳腺癌移植瘤模型生长,且具有较好的安全性。
1. 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剂量递增试验年龄18~78周岁(包括上下限),扩展试验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2. 对于剂量递增试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或临床确诊的,无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优先入组原发性HCC患者;对于原发性HCC患者,要求根据Child-Pugh分级标准评估的肝功能分级≤9分)。
对于扩展试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无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的FGF19或FGFR4阳性的晚期原发性HCC(对于原发性HCC患者,要求根据Child-Pugh分级标准评估的肝功能分级≤9分)或其他晚期实体瘤;
3. 对于剂量递增试验,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v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对于扩展试验,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1;
5. 预计生存期≥3个月;
6. 实验室检查(器官的功能水平)符合研究方案要求;
7. 对于育龄女性患者,首次给药之前7天内的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且承诺从筛选期开始直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对于男性患者,且承诺从筛选期开始直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
1. 首次给药之前4周内使用过全身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性皮质醇(≥10 mg强的松或其他等量激素)。
2. 既往曾接受过选择性FGFR4抑制剂和/或pan-FGFR抑制剂治疗。
3. 首次给药之前4周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或者首次给药之前2周内接受过国家批准的具有抗肿瘤效能的中成药/中药。
4. 首次给药之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的内分泌治疗、放疗、介入栓塞、射频、质子治疗、放射免疫疗法、免疫治疗或其他生物治疗。
5. 首次给药之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6. 正在接受并且不能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和研究期间停用方案禁止的药物或治疗(例如,CYP3A4强抑制剂、CYP3A4强诱导剂、CYP3A5强抑制剂、CYP3A5强诱导剂、治疗指数较窄的CYP3A4敏感底物、治疗指数较窄的CYP2B6敏感底物等)。
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8. 已知对BB102片的任何成分过敏,或者有药物过敏史且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试验者。
9. 筛选时,有临床上明显的消化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吞咽困难、难以控制的恶心呕吐、活动性胃溃疡、溃疡性结肠炎、克隆氏病、慢性腹泻、肠梗阻,以及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等其他状态)。
10. 首次给药之前5年内,患有双源癌(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原位癌除外)。
11. 筛选时,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乏力、GGT增高、ALP增高、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2. 筛选时,有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3. 筛选时,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受试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4. 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病史,包括癫痫、痴呆或中重度抑郁症等。
15. 既往有药物滥用史或依赖史。
16. 具有临床意义且无法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筛选时,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首次给药之前12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首次给药之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心脑血管事件;首次给药之前6月内发生过动脉或深静脉血栓,或者筛选时需要监测国际标准化比值或使用抗凝药物者(浅静脉血栓无需治疗者可以考虑入组;首次给药前2周内及给药期可停用抗凝剂者可以考虑入组);筛选时,静息状态下,3次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平均QTcF >480 ms(基于Fridericia公式计算QTcF);筛选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II级心衰;筛选时,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筛选时,有药物未能控制稳定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筛选时,有药物未能控制稳定的高血糖。
17. 首次给药之前6个月内发生过肺栓塞,或者筛选时患有间质性肺炎。
18. 既往接受过异体的干细胞移植、骨髓移植或重要器官移植。
19. 首次给药之前8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者筛选时手术效应尚未恢复,或者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重大手术。
20. 筛选时,患有无法控制的感染性疾病、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梅毒(梅毒抗体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对于非HCC患者,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500 IU/mL;对于HCC患者,HBV-DNA >10^4拷贝/mL或2000 IU/mL;乙型肝炎患者在BB102片用药期间需规律口服抗HBV药物】、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阳性)。
21. 首次给药之前2周内发生过严重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给药之前2周内接受过治疗性静脉用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
22.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如风湿、类风湿等。
23. 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如不符合患者最获益的治疗、精神障碍者、患者依从性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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