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开放的评估ABSK-011联合阿替利珠单抗在晚期或不可切除肝细胞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疗效性的II期临床研究
1. 在执行任何方案相关的程序之前,受试者应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受试者应有能力并且愿意遵守方案中的研究随访和研究程序。
2. 性别不限,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
3. Part A: 必须经过组织学或细胞学或影像学确诊的,不适合手术和/或局部治疗,标准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因身体情况或疾病状态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或不可切除HCC受试者(根据当地/区域指南)且Child-Pugh评分为5-6分。
Part B: 必须经过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适合接受治愈性手术和/或局部区域性治疗,并且之前未接受过系统治疗或只接受过一线系统治疗的,晚期或不可切除HCC受试者
4. 受试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0-1
5. 预计生存期≥3个月
6. 应具备良好的器官功能水平和骨髓造血功能,并且满足实验室检查要求,检查结果需在给药前7天内取得(首次给药前7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7. 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需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进行避孕;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的7天内血清β-HCG检查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1. 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曾有过敏或超敏反应,或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严重过敏反应史。
2. 既往接受过FGFR 抑制剂,包括FGFR4抑制剂和pan-FGFR抑制剂。
3. 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与抗磷脂综合征有关的血管血栓形成、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症、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等。除外使用胰岛素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使用激素替代治疗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对于不确定的自身免疫状态,可以与申办方讨论。
4. 有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包括肺炎),药物引起的肺炎,组织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隐源性组织性肺炎),或在胸部CT扫描筛查时发现活动性肺炎的证据,除外放射范围内放射性肺炎病史(纤维化)。
5. 在第一次服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或其他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强的松、地塞米松、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药物)进行治疗,或预期在此期间需要使用系统性免疫抑制剂(除外已接受急性、低剂量、系统性免疫抑制剂[一次剂量的地塞米松治疗恶心]的受试者);除外使用吸入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使用盐皮质激素(如:氟可的松)治疗直立性低血压、补充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的受试者。
6. 筛查前5年内是否有除HCC外的第二原发恶性肿瘤病史,除外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的恶性肿瘤,如:经过充分治疗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导管癌等。
7. 因未经治疗或未完全治疗的食管和/或胃底静脉曲张发生出血,或存在出血高风险,或在开始研究治疗前的6个月内因食管和/或胃底静脉曲张发生出血。
8. 有影响血清钾、钙或磷水平的不可纠正的电解质紊乱的病史。
9. 存在脑膜转移或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
10. 无法服用口服药物或其他重要因素严重阻碍口服药物的充分吸收,如:先前接受过全胃切除术、胃大部切除术后剩余胃的功能不全、小肠切除术后的短肠综合征、活动性腹泻或需要治疗的严重肠易激综合征等 。
11. 存在需要接受全身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除外病毒性肝炎)的任何严重的急、慢性感染。
12. 因活动性感染或不明原因引起体温> 38.5℃,或首次给药前最后一次口服或静脉滴注抗生素在2周以内。
13.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器官移植。
14. 在第一次接受研究药物前4周内和研究进行期间,禁止接种减毒活疫苗,除外灭活疫苗(如:COVID-19疫苗,灭活流感疫苗)。
15. 先前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时间距离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时间:大型外科手术(除外姑息性治疗)、放疗(>30%骨髓暴露)、常规化疗<4周;先前接受过局部治疗(例如,经动脉(化学)栓塞、射频消融,经皮注射,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经动脉(化疗)栓塞等)的受试者<4周;接受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或中药制剂小于5个药物半衰期或4周(以较短者为准);免疫抑制剂小于5个药物半衰期或6周(以较短者为准)。
16. 先前接受化疗、放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级(CTCAE 5.0)的受试者(除外脱发,白癜风或≤2级神经毒性等研究者认为不影响受试者与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估的事件)。
1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接受过CYP3A4强抑制剂或诱导剂(包括葡萄柚汁、葡萄柚杂交品种、石榴、杨桃、柚子、塞维利亚橘子及果汁或其他制品)。
18. 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上重要的心脏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 距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过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或IV级)、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 b. 当前存在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心律失常 c. 不可控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和舒张压≥100mmHg) d. 左心室射血分数<50% e. 筛选期QTc间期延长(三次心电图检查的均值,男性> 450ms、女性> 470ms)(注:QTc间期按照Fridericia’s公式矫正),以及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的其他心电图检查异常
19. 同时感染HBV和HCV。若有HCV感染病史,但HCV RNA(-),则可以认为未感染HCV。
20.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血清检测阳性,或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活动性结核病。
21. 伴有顽固性/不可控制的腹水或胸腔积液的受试者,除外留置导管的受试者。
22. 有肝性脑病的既往史和现病史。
23. 若出现其他临床上认为重要的并发症,如:呼吸道、代谢、内分泌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精神障碍或其他任何医学状况时,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方案的遵守或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使受试者易受安全风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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