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个:没有了
下一个:没有了

招募中重度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患者 | IL-17A/F单抗

已结束
适应症:中重度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
项目用药:重组抗人IL-17A/F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年龄要求:18岁以上
招募人数:40
开展区域:
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海南/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上海/山西/四川/天津/新疆/云南/浙江
截止时间:2024-07-31
温馨提示:登录后才能推荐
项目介绍

重组抗人IL-17A/F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治疗中重度活动性强直性脊柱炎(AS)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I期临床试验

参加标准

1. 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 能够理解研究者并能与研究者交流,能遵循研究要求,并能在进行任何研究评估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3. 患有活动性AS,经研究中心读片记录的放射学证据(即X线)符合修订的纽约标准(1984),且慢性背痛症状持续≥3个月,症状起始发作年龄<45岁; 

4. 在筛选和基线访视时符合如下定义的中度至重度的活动性标准:1)Bath强直性脊柱炎病情活动指数(BASDAI)≥4分;2)根据BASDAI第2个问题测量的脊柱痛≥4分;3)根据背痛强度评估第1个问题测量的总背痛≥4分(NRS评分); 

5. 必须至少有以下一项:对NSAIDs治疗缓解不足,或对NSAIDs不耐受,或对NSAIDs具有禁忌症。对NSAIDs治疗缓解不足,定义为连续使用批准剂量NSAIDs≥4周后仍未缓解,或使用过2种以上批准剂量NSAIDs,累加使用时长≥4周,且其中任一NSAIDs使用时长均≥2周,仍未缓解; 

6. 对于服用NSAIDs或镇痛药(包括轻度效力阿片类药物)或口服糖皮质类激素的患者,随机前至少2周应保持稳定剂量(口服糖皮质激素剂量应≤10 mg/d的泼尼松或当量); 

7. 随机前至少12周已开始服用甲氨蝶呤 [≤25 mg/周]或柳氮磺吡啶[≤3 g/天]或羟氯喹[≤400 mg/天],且剂量和给药途径在随机分配前已稳定至少4周的患者可以继续服用(建议服用MTX的患者补充叶酸);若未稳定使用,则需洗脱至少4周; 

8. 使用过TNFi的患者必须对至少12周批准剂量的治疗缓解不足,或对治疗不耐受; 

9. 同意在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孕妇,或哺乳妇女,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妊娠的女性; 

2. 既往参与过XKH004临床研究并接受过至少1剂给药(包括安慰剂); 

3. 对XKH004药物成分或辅料过敏,对生物制剂过敏或本身是过敏体质; 

4. 筛选前3个月或至少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另一项药物临床试验,或在筛选前1个月内参加过任何一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5. 脊柱完全性强直,或双侧骶髂关节完全融合; 

6. 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干扰疗效评估的纤维肌痛或骨关节炎症状; 

7. 随机前6周内出现急性前葡萄膜炎; 

8. 接受过超过1种TNFi,或超过2 种非TNF-α 靶向的生物免疫调节剂,或任何一种靶向IL-17或IL-17R的生物免疫调节剂的患者不得入选本研究; 

9. 正在服用或已服用表2列出的禁用药物,且未达到相对于随机(基线访视)的强制性洗脱期(未列出的生物制剂/药物按照5个半衰期进行洗脱); 

10. 随机前2个月接种过活(包括减毒)疫苗或研究期间有计划接种活(包括减毒)疫苗。随机用药前1周内接种过新冠肺炎疫苗者; 

11. 已知患有结核(TB)感染,有获得性TB感染高风险,或目前患非结核分枝杆菌(NTMB)感染或有NTMB感染史;若潜伏性结核病(LTB)[IGRA呈阳性,并由结核病专家确诊为潜伏性结核病]患者在接受至少4周适当的抗TB治疗后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未发生肝毒性(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维持≤3倍ULN),可重新筛选一次。第二次筛选时,IGRA阳性不作为排除标准。若既往患有涉及任意器官系统的活动性结核病,但已根据本地治疗指南充分治疗后评估为完全康复的情况除外。 

12. 患以下活动性感染或有感染史: 1)随机前14 天内患活动性感染(普通感冒除外);2)随机前2 个月内出现需住院或静脉输注抗感染药的严重感染;3)既往曾有机会性感染、复发性或慢性感染病。机会性感染是由不常见的病原体(例如肺孢子虫、隐球菌、念珠菌)引起的感染或由常见病原体(例如巨细胞病毒、带状疱疹病毒)引起的异常严重感染; 

13. 患有急性或慢性乙型或丙型病毒性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有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证据,或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不得入选本研究。 乙型肝炎(HBV) 检测呈阳性被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HBsAg+);或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 。丙型肝炎(HCV)检测呈阳性被定义为: 丙型肝炎抗体(HCV-Ab)阳性,且通过HCV-RNA定量检测检出阳性。 

14. 患有淋巴瘤等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史或当前具有提示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的体征和症状; 

15. 在筛选访视前5 年内,受试者具有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史,已治疗且被视为已治愈的皮肤鳞状或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 

16. 患有AS 以外的炎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性关节炎、肉样瘤病(又叫结节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反应性关节炎)。若在筛选或基线时无活动性症状,则诊断为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或其它IBD 的患者也可入选本研究; 

17. 筛选前6 个月内患有心肌梗死或脑卒中; 

18. 随机前3 个月内进行过大手术(包括关节手术),或计划在进入研究后6 个月内进行手术; 

19. 研究者判断患者在研究期间有任何未控制的、不稳定的或可能在临床上有显著进展的全身性疾病(即心血管、神经、肾、肝、代谢、胃肠、血液、免疫等); 

20. 筛选时出现以下实验室异常值,包括:1)ALT、AST 或碱性磷酸酶(ALP)≥3.0倍ULN;或总胆红素(TBIL)>ULN(如果已知患吉尔伯特综合征,则TBIL≥1.5倍ULN); 2)白细胞(WBC) 计数<3000/μL;3)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μL; 4)绝对淋巴细胞计数<500/μL ;5)血红蛋白(HGB)<8.5g/dL或85g/L;6)血肌酐>2mg/dL(176.8μmol/L) ;7)研究者认为可能妨碍患者完成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其他实验室异常值; 如果筛选时单个实验室检验的结果被怀疑出现错误,或是边界值,或通过该值无法确定受试者是否可以入选本研究,那么可在筛选期间重复检验一次(仅可重复一次)以便确诊。若复检结果仍超出阈值,那么该患者筛败。 

21. 患有中度或重度抑郁症,即筛选时抑郁症筛查量表(PHQ-9)评分≥15分。随机前抗抑郁药物应已稳定使用8周; 

22. 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筛选访视前1个月有自杀意念,即对C-SSRS(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第4或5个问题做出肯定回答(“是”); 

23. 研究者判断患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身体或精神疾病。 


开展医院
安徽省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安徽省立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市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市北京医院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福建省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甘肃省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东省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东省深圳市人民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海南省海南省人民医院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医院河南省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江苏省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江苏省南京鼓楼医院江苏省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西省萍乡市人民医院
吉林省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辽宁省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医院山东省青岛市市立医院
上海市上海长征医院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上海市上海长海医院山西省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四川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天津市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云南省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上一个:没有了
下一个: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