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介于18~70岁(包括边界值),男女均可。
2. 既往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恶性消化系统肿瘤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晚期胃癌/食管胃结合部腺癌)。晚期胃癌/食管胃结合部腺癌患者接受至少二线治疗失败(如一线使用了三药联合方案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患者拒绝标准二线治疗,经研究者充分评估,也可入组研究);
3. 预期可获得的受试者的肿瘤组织样本(原发性或转移性、存档或新采集),经中心实验室检测,肿瘤组织标本CLDN18.2组织学染色阳性(定义为肿瘤细胞阳性率≥40%且染色强度≥2+)。
4. 受试者的预计生存周期≥12周。
5. 按照RECIST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稳定评估的靶病灶(其中最大病灶应≤4cm)。
6. ECOG体力状态评分0~1。
7.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筛查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参照NCI CTCAE 5.0)所有的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下述稳定范围内,且没有持续性支持治疗。如果参考以下标准任何实验室检测结果异常,可以在1周内再检测一次。如果检测结果仍不符合下述标准,则受试者筛查失败。
a) 血液检查【检查前7天内未进行强化输血(1周内≥2次)、血小板输注或细胞生长因子(重组促红细胞生成素除外)】: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PLT≥75×109/L;血红蛋白含量Hb≥8.0 g/dL;淋巴细胞LYM≥0.5×109/L;
b) 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常值上限(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血清总胆红素(TB)≤2×ULN;对于存在肝转移患者,AST、ALT<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如血清肌酐>1.5×ULN,需肌酐清除率>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尿蛋白定性≤1+;如果尿蛋白定性≥2+,则需要进行24h尿蛋白定量检查(若24h尿蛋白定量检查<1g,则可以接受);
d) 淀粉酶和脂肪酶≤1.5×ULN;碱性磷酸酶(ALP)≤ 2.5 ×ULN,对于存在骨转移患者,ALP<5×ULN。
8.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 CTCAE 5.0版)或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白癜风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9. 生育状态:育龄期女性患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细胞输注后12个月内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4个月内的女性)。
10. 受试者必须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11. 受试者必须自愿并且能够依从预定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随访及其他研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