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M103 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免疫反应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且≤75 岁,男女均可;
3. 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
4.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5.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缺乏标准治疗的晚期黑色素瘤、宫颈癌/卵巢癌、头颈鳞癌、非小细胞肺癌等实体瘤(既往接受过充分的标准治疗,且标准治疗应符合相应瘤种的临床诊疗规范);
6. 患者有可用于手术切除(>1.5cm3)或活检穿刺(穿刺标本:16G≥4 条,18G≥6 条,也可根据穿刺部位和穿刺标本大小与申办方沟通具体使用穿刺针型号及穿刺标本条数)和切除后可测量的残留病灶,用于 TILs 采集及疗效评估;
7.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RECIST v1.1 标准);
8. 通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受试者有良好的器官
a) 血液学(14 天内未输血以及未接受血液成分或粒细胞集落细胞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ANC≥1.5×109/L (1,500/mm3);
血小板计数≥100×109/L (100,000/mm3);
血红蛋白≥9.0 g/dL;
淋巴细胞比例大于 14%;
白细胞计数>3.5×10^9/L。
b) 肝脏:
i.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怀疑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TBil≤3×ULN;
ii. AST 和 ALT≤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 ≤5×ULN。
c) 肾脏:
i. 血肌酐≤ 1.2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 计算值 ≥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ii. 尿蛋白≤2+(若尿蛋白为 2+,需收集 24 小时尿蛋白测定,其总量需≤1g 允许入组)。
d)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率(PT/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PT/INR 和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e) 甲状腺功能:促甲状腺激素(TSH)正常,或 TSH 异常但 FT3 和 FT4正常(针对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受试者 TSH 异常但 FT4 正常)。可接受药物控制的正常的甲状腺功能,如口服优甲乐替代治疗患者。
9. 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受试者,试验过程中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 6 个月;
10. 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1. 既往 5 年内患有除研究疾病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除外经治疗后可预期痊愈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定于经充分治疗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根治性手术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2. 首次 LM103 输注前 4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药物系统性治疗(包括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激素替代疗法等),或局部抗肿瘤治疗(如放疗,本研究开始给药前>2 周的针对骨转移姑息放疗及在本研究开始给药前>3 周的接受过颅内立体定向放射治疗或单个脑转移灶切除是可以接受的);或接受临床研究性药物或器械治疗;
3. 首次 LM103 输注前 4 周内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抗体治疗和细胞治疗);
4. TILs 回输前 2 个月既往接受过免疫激动剂(例如 4-1BB 激动剂);
5. 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未恢复至 CTCAE(5.0 版)1 级及以下(除外脱及神经毒性,经研究者判断长期存在不能恢复及 2 级的甲减、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及垂体功能减退);
6.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7.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至少 3 个月,在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28 天停止使用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
8. 患有或可疑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等,除外:仅通过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 I 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银屑病、白癜风);
9. 患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药物相关性、自身免疫性肝炎)及肝硬化;
10. 患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对症处理的大量胸水或腹水;
11. 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如: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或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进行过冠脉搭桥术或支架植入术;慢性心力衰竭且心功能≥2 级(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分级);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
12. 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
14.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
a)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者同时且 HBV-DNA 拷贝数阳性(定义为超过研究中心检测上限);
b) HCV 抗体检测结果阳性且进一步筛查为 HCV-RNA 阳性(若 HCV-RNA阴性是允许入组的)。
15.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X 线、痰液以及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6. TILs 输注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药物(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17. TILs 输注前 4 周内接受活疫苗接种;
18. TILs 输注前 4 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由研究者定义,如开放性活检、严重创伤等)。注:对于置换静脉输液滴管是可以接受的。在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由研究者决定)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允许进行局部手术(如全身性端口的放置、空芯针活检和前列腺活检),前提是该手术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时的至少 24 h 之前完成;
19.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20.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1. 已知对清淋治疗、TILs 输注及 IL-2 支持性治疗及组成成分过敏者;
22.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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