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AK2017注射液治疗儿童矮小症(生长激素缺乏症、特发性身材矮小)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阳性对照、多中心Ⅱ期临床试验
1. 受试者及其监护人均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果受试患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仅由其法定监护人签署);
2. 既往未接受过促生长疗法,包括但不限于生长激素、IGF-1和生长激素释放肽类似物;
3. 青春期前(TannerI期,附录2),年龄≥3岁;男孩睾丸容积小于4mL,女孩乳房发育为TannerI期;
4. 身材矮小:指在相似生活环境下,同种族、同性别和年龄的个体身高低于正常人群平均身高2个标准差者(-2SD)(附录3);
5. 体质指数(BMI)在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BMI标准曲线正常范围,即根据中国一般人群年龄体质指数标准生长曲线,体质指数>第5百分位数且<第95百分位数;
6. 有筛选前3-12月内测量的历史身高值;
7. 女性患儿的染色体核型检查为46,XX(受试者入组前任何时间进行的检查结果都可以接受);
8. 仅适用于ISS儿童:诊断为ISS患儿;
①一年内两项不同药物任意一项GH激发试验证实患儿血浆GH峰值>10ng/mL;
②骨龄(BoneAge,BA):女孩骨龄≤9岁,男孩≤10岁;
9. 仅适用于GHD儿童:诊断为GHD患儿;
①生长速率(heightvelocity,HV)≤5cm/yr;
②筛选期IGF-1≤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参考值的(即IGF-1≤0SDS)
③一年内两项不同药物GH激发试验证实患儿血浆GH峰值≤10ng/mL;
④骨龄(BoneAge,BA):女孩骨龄≤10岁,男孩≤12岁,且骨龄(BA)较生理年龄(CA)落后。
⑤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的患儿,在开始筛选之前,除GH之外的其他激素缺乏需要在激素替代治疗疗程大约3个月达到病情稳定后(激素替代治疗的剂量稳定和血激素水平在正常范围);因甲状腺激素缺乏所进行的甲状腺素替代治疗大约3个月,并且稳剂量大约1个月;可以接受合理的、暂时的糖皮质激素剂量调整。
1. 肝、肾功能异常者(ALT>正常值上限2倍,Cr>正常值上限);
2. 乙型肝炎病毒检测抗-HBc、HBsAg和HBeAg均为阳性者;
3. 已知高度过敏体质或对蛋白质类药物有过敏史、或对本研究药物及辅料(组氨酸、蔗糖、甘氨酸、泊洛沙姆188)过敏者;
4. 患有全身慢性疾病的患儿,免疫功能低下的患儿;
5. 已确诊的肿瘤患儿或肿瘤标志物水平超过正常值范围并结合其他信息考虑为肿瘤高风险患儿,可考虑不入组进行治疗;
6. 精神病患儿;
7. 糖调节异常(包括空腹血糖异常)且经研究者判定异常有临床意义者或糖尿病患儿;
8. 6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并被给药者;
9. 脊椎侧凸超过15°者或脊椎其他异常且经研究者判定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10. 其他类型的生长发育异常患儿:
a.Turner综合征(女孩染色体核型检查确定);
b.Noonan综合征(两眼间距较宽、鸡胸、智力低下、多伴有皮肤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半数患儿12号染色体上11型非受体蛋白酪氨酸磷酸化酶(PTPN11)基因发生错义突变,男女患儿均可见);
c.小于胎龄儿(出生时体重和(或)身长低于同胎龄同性别正常参考值第十百分位),若无法获取患儿的出生证明,则以病程记录为准
d.营养不良所导致的生长发育迟缓(身高和体重<同性别、同身高儿童正常参考值的-2SD);定义为:参考中心实验室的正常值范围标准,血白蛋白水平低于正常值下限(LLN),并且参考中心实验室的正常值范围标准,血清铁水平低于正常值下限(LLN),并且BMI≤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BMI的第3百分位数
e.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矮小;
11. 研究者认为由于各种其他原因不适宜参加该临床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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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 河南省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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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南省儿童医院 | 江西省江西省儿童医院 |
吉林省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山东省山东省立医院 |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 四川省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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