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晚期实体瘤患者 | CEACAM5-ADC

进行中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
项目用药:注射用M9140
年龄要求:18岁以上
招募人数:5
开展区域:
北京/广东/浙江
截止时间: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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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一项在中国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价抗 CEACAM5 抗体偶联药物 M9140 的 I 期、开放性研究

参加标准

1. 年龄: 签署知情同意时的年龄≥18岁。 

2. 受试者类型和疾病特征: 组织病理学诊断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CRC、对晚期/转移阶段的标准全身治疗(包括且仅限于氟嘧啶类、伊立替康、铂类药物[如奥沙利铂]、抗EGFR药物[如有临床指征,即RAS/BRAF wt]和抗VEGF药物)不耐受/难治或在这些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受试者。如果当地适用且可用,受试者可在既往接受过曲氟尿苷/替匹嘧啶和/或瑞戈非尼或呋喹替尼治疗。已知MSI-H状态的受试者既往必须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果当地适用且可用),除非存在禁忌。 受试者既往可能接受过2或3种治疗转移性疾病的方案,但不得超过3种。 

3. 性别和避孕/屏障避孕要求: 任何性别研究者确认每例受试者同意使用适当的避孕和屏障避孕方法(如适用)。避孕、屏障避孕和妊娠试验要求如下。 

男性受试者: 使用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规定。 受试者同意在[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对应于消除研究干预所需的时间)遵守以下要求: 不得捐献精液。 避免与有生育能力的伴侣性交或进行任何会导致精液暴露的活动。 在与有生育能力的伴侣性交或进行任何会导致精液暴露的活动时,使用外用避孕套并建议伴侣使用如附录3所述的高效避孕方法。 

女性受试者: 受试者不是POCBP 或 受试者: ● 不在哺乳期。 ● 未妊娠。 ● 如果是POCBP,在第8.2.5节规定的时间段,使用附录3所述使用者依赖性较低的高效避孕方法: 研究者根据研究干预首次给药评价避孕方法的有效性。 研究者审查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行为,以降低入组早期未检出妊娠受试者的风险。 ●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之前,如果使用激素避孕法: ● 已完成至少一个28天口服避孕药周期,并且已来月经或已开始来月经;或 ● 已使用长效避孕药或延长周期口服避孕药至少28天,并且高敏妊娠试验结果记录为妊娠阴性。 ● 研究干预期间。 ● 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9个月,并同意在此期间不捐卵(卵子、卵母细胞)用于生殖。 

4. 知情同意: 能够按附录2所述提供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循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5. ECOG体能状态: ≤1 

6. 血液系统功能: 良好,具体表现为: ● 血小板计数≥100,000/mm3(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 ● 血红蛋白≥9.0 g/dL(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 ● ANC ≥1500/μL(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造血生长因子G-CSF治疗) ● INR≤1.5×ULN。 

7. 肝功能: 良好,定义为总胆红素水平≤1.5×ULN、AST水平≤2.5×ULN且ALT水平≤2.5×ULN ● 对于有记录证明的吉尔伯特综合征,可接受总胆红素<3×ULN ● 对于存在肝转移的受试者,可接受AST和ALT<5×ULN。 

8. 肾功能 : 良好,定义为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 CrCl(mL/min)= {([140-年龄(岁)] ×体重(kg))/ [72×血清肌酐(mg/dL)]}×0.85(如果为女性)。 

9. 既往治疗: 在接受M9140首次给药前,既往接受过CT、RT(有限的局部姑息性RT除外)、生物治疗(例如抗体)或试验用药物的受试者必须有21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的洗脱期。 

10. sCEA水平: sCEA浓度水平≤10,000 ng/mL。 

11. 存档肿瘤组织采集: 需要有存档的FFPE肿瘤组织。如果没有存档肿瘤材料,则需要进行新鲜活检,除非存在医学禁忌(参见第8.6节)。 

12. 可测量病灶: 受试者必须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 

开展医院
北京市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